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七条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