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七、 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七、 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