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