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