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三)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二)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