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