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