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一)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