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四、 代位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十六条 四、 代位权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