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