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