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