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七章 附则 第六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百五十一条 第二十七章 附则 第六百五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第六百五十条 目录 第六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