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六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