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百四十二条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二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