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