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 第五百八十八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 第五百九十一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 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 第五百九十五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 第五百九十七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叙明,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