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