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节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审判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设置席位。 第五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五百七十四条 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百七十六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第五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第五百七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百七十九条 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第五百七十条 目录 第五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