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章 管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管辖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