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五十条

第五百五十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