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 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第四节 目录 第五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