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