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