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五十六条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第四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