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