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四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第四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