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