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