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