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