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