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