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