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