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