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第三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