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零九条

第三百零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法庭;

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