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三百零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第三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