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