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不得威胁证人;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适用前款规定。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不得威胁证人;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