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章 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一章 管辖 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