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