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章 管辖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一章 管辖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