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