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