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四章 证据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节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