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