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目录 第三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