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五章 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五章 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条 目录 (一)